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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自考考生免考课程的确认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学生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1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