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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征收
机构名称: 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责任处室: 工程处法规处指通处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 二、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 对拆除、报废、损毁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由当地价格认证机构对毁损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实时造价进行认证评估,按实时造价的150%赔(补)偿。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责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毁损人防工程及设施行为的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建设单位或当事人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毁损人防工程及设施行为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征收的程序、征收种类和幅度、建设单位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征收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征收决定书,载明征收事实、证据、征收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