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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稽查局、广告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7.公示阶段: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8.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6、37、38、39、40、42、51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6、17、18、19、51、52、54、55、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64、65、68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8条 第24条;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