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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耕地开垦费征收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财务处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3.《湖南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涉及应核缴耕地开垦费的,核定耕地面积、质量等别、类别、核缴标准和缴纳数额, 3.决定责任:经厅领导签批同意后,通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缴纳。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第5、6、7、8、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