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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资料的初审及转报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 作出是否进行资料转报(不予转报应当说明理由)。 4. 告知责任:告知相关单位转报情况。
责任事项依据: 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 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第三十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4. 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