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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单位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设立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审发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8、39、40、44、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厅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