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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查封、扣押涉嫌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反垄断局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0、38、39、40、41、43、44、5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39、41、42、43、44、46、47、48、50、54、55、57、58、61、63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19、21、22、57、58、60、62、63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