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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产品监督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0号)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全文。
责任事项: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包括: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共10类产品)
责任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四)《湖南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规范〉意见》(湘质监发[2009]37号)
追责对象范围: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申请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的企业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