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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建设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1.0.3条 水利水电建设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第2.0.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4.《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第2.0.2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方小水电工程分级管理规定,主持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工程政府验收工作。”
责任事项: 1.监督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工程质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有关问题的整改; 2.事故调查责任:接到有关单位的质量事故报告后,按程序开展质量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受理责任: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检举、控告、投诉;对检举、控告、投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决定责任:对检举、控告、投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处理意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