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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探矿权争议裁决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矿业权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探矿权争议作出裁决。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