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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人事处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2、湘政办发〔1993〕29号《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评选暂行办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3、关于公布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3条第2款;《湖南省徐特立教育奖评选暂行办法》;《关于公布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告》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