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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实施无线电管制措施
机构名称: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 无线电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无线电管制规定》第八条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拆除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4、《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市州派出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