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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章程”;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