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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物局
责任处室: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文件(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