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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机构名称: 会同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会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