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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机构名称: 会同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会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 5.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