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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房地产估价行为的处理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房产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