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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 纳税服务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规范)另行制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或终止行政登记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或终止行政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对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省税务机关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实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
责任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七条:“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省税务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