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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违反《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投资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38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三条第(八)项。 3、《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6条、第2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