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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外资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全文 全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全文 全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全文 全文。《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11号)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项目单位按核准文件要求落实项目。
责任事项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