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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异议的处理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信用监督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列入或移出的决定 4.公示责任: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决定日期、决定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