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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投资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3号)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责任事项: 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