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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 无线电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2016〕第672号)第五十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第六章涉外无线电管理。《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暂无)第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以下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4、《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市州派出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