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第八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征求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七章;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18年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七条; 5.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