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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猎采、购销、贮运、加工、经营情况监督
机构名称: 湖南省林业局
责任处室: 动植物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集贸市场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一切猎采活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起始责任:制定监督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实地抽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抽查信息,形成检查查情况报告。 4.决定责任:对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猎采、购销、贮运、加工、经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5.送达责任:将通报送达被抽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