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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机构名称: 湖南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 厅内相关处室(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九条“机关、群众团体、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责任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28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追责对象范围: 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厅内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