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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登记注册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三)外国企业终止;(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责任事项: 1.收件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收件或不予收件(不予收件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5.归档、查询责任:建立登记注册档案;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公开有关信息。6.公示责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员、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