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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食品监督抽检、抽样检验(监测)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和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责任事项: 1.组织实施责任。省局拟订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组织实施中央转移支付任务和省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 2.抽样检验责任: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及工作要求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承检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1.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