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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机构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 政府采购处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展开投诉受理工作。2、形式审查阶段:接收投诉书后,进行形式审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需补正的材料或材料齐全的制发并送达《投诉受理通知书》。3、审理阶段: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制发并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对投诉事项作出答复。4、调查取证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对于无法查明的事实,有权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决定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7、监管责任:信息公开。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1、22、23、25、26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3、18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