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种植业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7〕第6号)第二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引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 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7号)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农(农)字第18 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审批的决定。同意引进的限量内直接审批,限量外初审合格后按时限上报农业部,不予审批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国外引种审批单,按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监测计划,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植物检疫条例》第12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4、21、22条;《湖南省植物检疫办法》第17条;《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1993〕农(农)字第18号)。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