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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科技教育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或由申请人自取;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53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