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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 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6、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