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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机构名称: 湖南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 厅内相关处室(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责任事项: 对财政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60、61、62、6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28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追责对象范围: 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厅内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