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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水利工程建设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第34号)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备案资料、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通过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 5.监督责任:对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依法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