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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房产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