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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第五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事项: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
责任事项依据: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批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
追责对象范围: 机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