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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机构名称: 耒阳市新闻出版、电影管理部门
责任处室: 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