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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畜牧兽医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4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即时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24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