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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国家保密局
责任处室: 保密监管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第六条:“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十五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审查责任:对作出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第二十条)。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依据涉密集成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对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第二十一条)。 3.决定责任:申请单位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第二十四条)。 4.送达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第二十六条)。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5.事后监管责任: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协助开展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形式的保密检查,对资质单位从事涉密集成业务和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5.《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6.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