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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经第三地转投资的台湾投资者确认
机构名称: 湖南省商务厅
责任处室: 投资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和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事项依据: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