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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
责任处室: 新闻报刊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4项: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二、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升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