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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