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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种业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四条:新选育或者引进的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1000张或者1000把蚕种以内)中试的,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70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