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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
机构名称: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 无线电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暂无)第十三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应当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2016〕第672号)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七十四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
责任事项: 1.起始责任:确定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征收金额。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制作缴纳通知书,送达缴纳通知书。 4.监管责任:对不按期缴纳的进行催交,将征收规费按有关规定入各级国库。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3、《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市州派出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