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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初审
机构名称: 益阳市司法局
责任处室: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2006〕第102号)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6号)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3.报送责任:将审核通过的资料整理报送至省司法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的新增人员不予审查。 5.送达责任:将省厅审批准予许可的,将制发的许可证书送达至申请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审核、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的理由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审批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法实施审批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