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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产原良种的初审与水产繁殖亲本审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渔业渔政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第四条 审定程序如下:(一)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三)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5日内将材料送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定;(四)农业部自收到审委会的审定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通过审定的决定。同意通过审定的,向申请人送达通过审定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不同意通过审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九条 水产繁殖亲本,须经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水产新品种和从国(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须经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初审,报国家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初审合格决定书或批准文件。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