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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国际交流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6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