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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安全生产合格证的颁发
机构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 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完毕后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在规定时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享有权利。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5.监管责任: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6、17、29、30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