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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公路、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厅养护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暂无)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工作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管理、监督工作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下同)依照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法规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做好除经营性收费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作,并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予以指导和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第4号)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暂无)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至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并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的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