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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种植业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7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审批的决定,按时办结。(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植物检疫证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实施全国统一编号,开展监测计划,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植物检疫条例》第2、3、8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