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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等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建设监督处、勘察设计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8〕第43号)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第31号)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招标人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等 2.核查责任: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进行核查 3.处理责任: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改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经办责任人